
【正文】字样。五、代理出口业务办理出口退税 确认受托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受托企业是否为网上核销企业,对应的业务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同时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对应的出口退税业务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或需要提供何种资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避免影响出口退税业务正常办理。如有必要,也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对应的出口货物清单、运输单据、出库单、提货单、银行收款水单等有效纸质凭证、资料,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三)系统在审核时,判断企业申报数据备注是否包含‚KJ‛,如果包含则不审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全部疑点。(二)报关单(XXX)为人民币报关,请确认后进行处理:疑点级别W级,可以人工挑过。确认无误后,根据规定进行处理。产生条件: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非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别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六)报关单(XXX)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二、对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不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三)各试点生产企业应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货物情况月报表(生产企业)》(附表二)报税务分局;各试点外贸企业每月退税申报期内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货物情况月报表(外贸企业》报税源管理二科。(二)申请试点企业问题,现时仍未有明确的办理指引,企业可向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咨询。何谓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作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50(元)。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第五篇:关于出口退税__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课件(省国税)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办理 出口退(免)税的有关问题解析及操作流程一、情况简介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二、试点企业在税务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试点企业评审标准,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三、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一)人民币结算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三)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业务申报退(免)税具体操作。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货物出口后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或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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