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清算和跨境具体路径
几天前中国银行“优汇通”业务再次将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向封口浪尖,央行自2003年首推额度内粤港个人人民币小额跨境以来,走过了11年。今天跨境人民币针对个人和企业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经常和资本项目,开放速度和广度远超外汇,对促进资本项目开放功不可没。
离岸人民币(CNH)和境内人民币(CNY)是市场根据清算渠道和账户性质做的区分,同时也通过利率和汇率得以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元或欧元等离岸货币也同样具备的离岸特征。
一、首先看清算渠道:
离岸人民币清算通过央行授予海外清算行;目前的海外清算行每个地区/国家授予一家中资国有大行在海外的分行担任,香港为“中银香港”,新加坡为“工行新加坡”;台湾为“中银台北”;伦敦人民币清算行建行伦敦;离岸人民币大规模出现于2003年,由于大量香港本地居民携带人民币进入香港,以及大陆游客用人民币在香港消费,急需一个跨行人民币清算渠道(境内跨行清算通过CNAPS),于是人民银行2003年底公告授予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所有香港地区银行跨行资金清算都需要通过中银香港,中银香港资产端可以将人民币资金作为活期存款配置到境内的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正是因为投资渠道的缺乏,也注定了离岸人民币的收益率非常低;
境内人民币的清算,银行卡通过银联,银联再通过接入CNAPS定期差额清算;小额(5万以下)贷记和普通借记业务通过CNAPS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大额贷记以及紧急支付,即时支付业务通过CNAPS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从上述两种清算渠道差异看,我更倾向于将海外清算行称为人民币“二级清算”,一级清算是境内的CNAPS清算。
CNH和CNY并非完全隔离,恰恰相反,二者必须具备一定互通性才能支撑人民币国际化走得更长更远;人民币才能够被接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国际化不同于美元,是在资本项目没有开放,不能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走出国门,这就注定了海外人民币和境内人民币之间互通性很弱,这点完全不同于离岸美元。
离岸美元(也称欧洲美元)区别于美国境内美元除清算路径差异外,更主要在于离岸美元只能由于国际贷款,国际贸易,以及部分资本市场的融资工具计价币种,但不能成为所在国国内交易结算币种。同时经营离岸美元的银行面临的监管环境不同。
二、再看离岸人民币中心的争夺
目前对离岸人民中心的争夺主要有香港,新加坡,伦敦;香港天然优势在于其起步早,贸易优势和区域优势。目前大约占据跨境人民币半壁江山。争取区域性特殊政策也是各地争取的重点,比如跨境贷款(台湾对昆山,香港对前海,新加坡对苏州工业园区),另外一类特殊政策在于RQFII资格和额度的争取。该项政策源于2011年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地区地区的子公司,可以在香港募集人民币用于投资境内交易所股票和债券,2013年央行发文允许RQFII进一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风险偏好比较低的RQFII而言无疑吸引力大增。RQFII资质审批在于证监会,但具体每个地区的总额度以及每个金融机构的细分额度都需要外管局审批。所以新加坡,伦敦,法兰克福等都在争取获得更多的RQFII地区总额度以夯实其人民币离岸中心地位。
此外,为稳定本地人民币的供给,当地央行也都寻求和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人民币互换协议(RMB Swap Line)。如果离岸人民币市场出现流动性紧张,当地央行可以动用这些人民币流动性额度稳定市场。中国央行和20个国家和地 区的央行签订了本币互换协议,包括主要的离岸人民币中心香港(4000亿元)、新加坡(1500亿元)和英国(2000亿元)。
尽管现实中正常市场环境并没有实际资金通过此渠道流通,但互换协议稳定不成熟离岸市场的预防性工具。
同时当地央行也相应建立和本地金融机构间的人民币供给渠道,如今年7月1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MAS向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启动50亿人民币隔夜拆借机制。
三、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具体路径
CNH和CNY除上述基本差异外,更多差异是跨境流动性较弱;但同时也具备一定双向流动性。CNH和CNY屏障基本可以参考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汇兑屏障,主要渠道有:
1.贸易跨境人民币清算:贸易项目下凭贸易真实交易材料可以直接办理人民币跨境(CNH和CNY之间转换);跨境人民币(即 CNH和CNY之间转换)都会同时涉及到所谓的“二级清算”和“一级清算”:如图所示贸易项下基本2种途径,在境外端都需要通过境外清算行;在境内端都需要通过CNPAS清算。去年底央行的新规 银发168号之后,对于通过境内代理行的跨境行为,境外参加行可以直接和境内代理行进行相关人民币的划付(即直接debit一方,credit另一方,无需通过境外清算行)(见下图)
企业贸易项目下三种不同跨境人民币路径选择(见下图)
2.个人人民币跨境: 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6月11日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弯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4)前提天被媒体高度关注的“优汇通”试点业务,中信和中行可以在审核客户相关凭证材料后,可以直接为其办理境外移民和境外房产置业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再通过中行海外分行为客户购汇,间接逃避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海外移民以及房产如果是外汇美元放开)
3.跨境担保:今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的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扮演担保人;以内保外贷为例,一旦债务人(有可能在境内或境外)违约,境外债权人有权从境内个人追索相应的债务。但外管局规定只适用于外汇的跨境担保,是否同样适用于人民币央行并没有明确说法,各家银行自行决定,目前多数银行仍然较为谨慎,尚未参照外币执行。
4.跨境人民币贷款:这里主要是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单向跨境贷款,因为境内外利差,境内向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商业上也比较难以施行。目前有香港地区银行对深圳前海的额度内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在南京分行总额度内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媒体最近开始报道新加坡地区银行对天津生态城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但并没有看到人行天津分行的相关法规依据),主要思路都是给国内企业一定借款额度,额度内该企业可以向特定地区(香港,新加坡)银行借人民币贷款,因为海外人民币利率较低(一般无风险利率境内外利差在300-400bp之间波动),境内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红利。
5.资本项目下其他主要有境外回流渠道: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调回境内使用(发改委审批),RQFII, 人民币FDI, 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额度有限2-10亿),海外清算行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清算银行上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的8%),以及沪港通渠道购买沪市股票;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上存企业为境外企业。
6.双向资金池业务:重点提及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因为这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自由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所以只要境外企业源源不断地上存,境内关联企业以下划为主,就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审慎三原则合理判断。双向资金池发源于自贸区,去年底推广到昆山地区(仅针对台湾地区银行),今年6月11日央行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展至全国。
7.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出境渠道:RQDII, ODI(海外投资),跨境贸易项下境内结算代理行对境外参加的账户融资(上限为境内代理行上年存款余额的3%),企业对境外关联子公司的海外放款,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下划企业为境外企业(即第6点介绍的双向资金池业务)
法规标题
发布机构
文号
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
无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5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5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联合发文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
联合发文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联合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
监管函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务局
国税函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务局
国税函470号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发90号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联合发文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联合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3号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37号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办财函1439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50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
银发212号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186号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
银发79号
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145号
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
银发255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321号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23号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发38号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168号
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发183号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银总部发22号
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外资10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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