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被告人曾某结识“李总”后商议一同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李总”提供原材料并告知被告人曾某配制“硝”的配方及注意事项,被告人曾某将原材料拉到“李总”指定的民宅内非法生产“战神二号”。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某在非法生产过程中被政府工作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曾某非法生产现场查获的粉末状物均为烟火药,共计3.17kg。
裁判结果
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为非法获利,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他人在民宅内非法生产爆炸物,不仅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院对被告人曾某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既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提醒了经营者生产作业要合规合法,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不碰红线、不越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对社会公众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六 )项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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